宾馆记录涉及个人隐私,一般来讲,律师是不可以查的。
但是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宾馆记录,查询时还需要出具律所介绍信等真实材料,并进行查询登记备份。查询的目的和内容必须是与案件相关,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或者以此侵害个人信息和个人秘密,查询情况不得随便向无关人员透漏,更不得公开泄露,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近日,有一位女士碰到这样一个问题:
她起诉丈夫离婚,同时她也通过朋友得知其丈夫有多次与他人开房出轨的行为,只是酒店一方拒绝配合她提供她丈夫开房的具体信息,因此她想申请法院去酒店调取这些相关信息证据,而法院却并未启动该程序,不知道法院这种做法到底对不对。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一个法律中举证责任规则问题,众所周知, 正常举证责任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所以 案件的原告一般都具有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
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一种情况是:有利于原告的证据并不在原告手中,而在官方机构或者第三方单位手里,而官方机构或第三方单位不予配合时, 原告就出现了无法举证的尴尬境地 。
这样的情况显然不利于法院查清事实,也不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法律给予了救济途径,即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去这些单位调查取证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因客观原因 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与待证事实无关联 、 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 或者其他 无调查收集必要 的,人民法院 不予准许 。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知,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两大前提 是:
客观上自己无法收集;
该证据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必要去收集。
回到主题,假设女方高度怀疑男方有多次与他人开房出轨的事实,只是苦于无权要求酒店配合出具相关证据,那么 在离婚案件中能否要求法院依职权向酒店调取开房记录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或者对方是过错方吗 ?
我们依照前面罗列的法律规定来一一审视:
首先这种证据是存放在第三方单位也就是酒店,且酒店基于客户隐私为由往往不会向他人提供,对于女方来讲,是属于客观上自己无法收集。
其次,开房出轨的事实是否能作为判定双方感情破裂或对方是过错方的依据呢?这个在实务中有不同的看法,但整体上讲, 出轨事实确实是考量感情是否稳定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的因素之一 ,法院理应根据申请依职权去调取。
但现实中, 女方直接申请往往并不会使法院启动依职权的调查取证程序 ,这是因为法院考虑到,他人开房记录本身属于隐私范畴,对于要突破他人隐私保护的行为要持谨慎态度,不排除女方仅仅是基于主观臆测怀疑而进行的申请行为,这种情况显然不应轻易开启突破他人隐私的调查取证程序。
这就告诉我们,在离婚案件中, 如果期望法院对对方的开房出轨记录进行调查取证的话,那么自身具有提供必要的初步证据及线索的义务 , 譬如与开房相关的短信、微信记录,酒店监控、消费支出清单等。
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义务。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发表您的意见。
律师不可以去查宾馆记录。只有公安系统可以检查宾馆记录。
公安机关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向酒店查询涉案人员的开房记录。律师只有辩护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你好,一般不可以。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对方婚内出轨而要求离婚的,一般不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开房记录。因为当事人虽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涉及对方隐私的证据,但是对方的开房记录和对方是否婚内出轨并无必然的联系,所以法院一般不会准予当事人调取对方开房记录的请求。
如果有需要,可以沟通一下具体情况,家与家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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